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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结算账户撤销

2016/3/29 11:56:38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机构

2016年山东会计从业考试备考正在紧张进行中,会计从资格证培训机构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安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供大家学习,相信各位考生一定会顺利通过考试,加油!

1.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是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的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顺序

存款人得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的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的存款账户、专用的存款账户、临时的存款账户,将账户的资金转入基本的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得撤销。

3.不得撤销得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的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的结算账户。

4.强制撤销得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的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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